[芈月传 电视剧]《芈月传》编剧署名权一案开庭剧组十问蒋胜男

发布时间:2024-03-13   来源:电视剧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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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娱乐7月18日报道 《芈月传》早已播放完毕,但围绕这部剧的剧本署名和抄袭纠纷却远没有完结。7月18日,《芈月传》小说作者蒋胜男起诉电视剧《芈月传》著作权侵权(编剧署名问题)一案开庭。而在前几日(7月6日),《芈月传》电视剧出品方花儿影视将电视剧的编剧之一蒋胜男也告上法庭,称其作为作者出版的《芈月传》小说“抄袭”了同样由他作为主要编剧的电视剧剧本,索赔高达2000万元。这场侵权案终于变成了双方下场互撕的局面。

庭审结束后,《芈月传》剧组在微博发布“十问蒋胜男”,继续向蒋胜男进行质疑,并在之后附上两版剧本让公众对比。

十问蒋胜男

1.按双方合约规定,蒋胜男享有《芈月传》“原创编剧”署名权,这不仅是合约约定,更是蒋胜男自己的要求,王小平老师和制片方从未损害蒋胜男的编剧署名权,“原创编剧”署名全国观众皆可在已播出的电视剧《芈月传》片头中看到。难道蒋胜男你自己看不到吗?

2.蒋胜男享有她个人的署名权,但其他工作人员的署名权为著作权人乐视花儿影视享有,蒋胜男无权干预,且合约明确规定若剧本不符合拍摄要求,制片方有权利邀请其他编剧继续创作此剧本。难道蒋胜男你没有看懂合同吗?

3.如何评估蒋胜男的“剧本”是否合格,在庭审现场制片方律师已经反复陈述,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蒋胜男的“剧本”写得到底如何,相信看过两版剧本的编剧们、业内相关人士的心中已有答案。难到你没有自知之明吗?

4.制片方为了打造优质剧本,找来几位资深编剧共同策划,帮助蒋胜男创作,但很遗憾,蒋胜男所写的“剧本”实在不达标,修改多次,仍然收效甚微,最终制片方决定邀请王小平等其他编剧共同创作,并已通知蒋胜男,正因蒋胜男知道会有其他编剧进行合作,遂主动要求署名“原创编剧”。难道你贵人多忘事,真的不知道吗?

5.行业发展至今,如果按照蒋胜男方的表述,岂不是一切影视剧署名皆不可有总导演总编剧总制片人?!更何况,署名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难道此署名此名称皆需要蒋胜男你的同意吗?

6.庭审当中,蒋胜男方的律师揣测制片方的行事方式,将本案不涉及人员扯进案情当中,将莫须有的话题标签贴在其他人身上,想象力可谓丰富,且刻意回避制片方律师的问题,在庭审中拒不明确是否放弃更改前的诉讼请求,最终在庭审即将结束之时才放弃更改前的诉讼请求,极大浪费了制片方的答辩时间,也拒不提供证明蒋胜男的小说完成时间的证明,只凭着自己打印的所谓的《大秦宣太后 芈月传》五卷本小说背面的完成时间当做证据。难道法律的空子这么好钻吗?

7.如果按照蒋胜男的小说完成时间,原小说前四卷在签编剧创作合同前就已完成,签合同后完成了第五卷。那么签编剧合同的时候,蒋胜男为何不直接将自称已完成的四卷小说版权卖给制片方?怎么只提供一个7000字的小说开头?如果真的写完了小说,为何当初不像提交《凤霸九天》的小说和大纲一样的方式,来提交《大秦宣太后》的小说呢,怎么只提交一个故事大纲和简单的人物小传?如果蒋胜男提交了小说,何以签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而不签业内普遍会签订的小说改编合同?小说改编费用可是一笔巨大的财富,这样不是获利更多吗?在第一次讨论剧本大纲和人物小传时,郑导问过小说,可蒋胜男的回答是:“写的不多,只例了一个纲(大纲)。”我们可有录音为证!难道你还不想承认先有剧本,后有小说吗?

8.蒋胜男方的律师在上午当庭承认当初的蒋胜男小说名叫《大秦宣太后》,而在下午却又完全否认《大秦宣太后》的说法,一直声称小说就是《芈月传》这个名字,而将《大秦宣太后》名字改成《芈月传》实际上是制片方的建议,蒋胜男怎可全然吞掉别人的创意,当做自己的东西?而制片方为帮助蒋胜男销售小说,同意作品中署名“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的字样,蒋胜男不懂感恩,反而倒打一耙,难道不是恩将仇报吗?

9.海报、片花之类的宣传品并未在合同当中约定必须体现编剧等人的署名,但蒋胜男方却以此为理由,认为制片方侵害了她的署名权利。只此一条,就可看出蒋胜男方是在无理取闹,另外,制片方也并未在片花和部分海报宣传品上给王小平老师署名。给导演及主演在宣传品上署名,目的是为了营销宣传,何来侵权?难道你是著作权人吗?

10.如果制片方拒绝了蒋胜男的剧组探班要求,那请问蒋胜男与正在戏上的主演的合照是哪里来的?发布会真的没有邀请蒋胜男参加吗?法庭上制片方皆已说明,并陈设证据,请蒋胜男方不要再造谣污蔑,歪曲事实,抹泪撒谎,杜撰委屈事件,利用大众同情“弱者”的心理占领道德高地,恣意泼洒脏水。蒋胜男方的律师在庭上说:“片方很霸道,编剧很弱势。”可蒋胜男真的是弱者吗?她的家人有律师,她也有律师团队,蒋胜男一直在假装自己是一个弱者。难道真相真如蒋胜男方所言吗?

《芈月传》编剧之争前因后果

小说方:起诉侵权 索赔1元

2015年6月9日,原告蒋胜男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系小说《芈月传》的作者,受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其小说创作了电视剧《芈月传》的剧本。但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电视剧《芈月传》的官方宣传活动中,并没有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且将只“提出过寥寥几点审稿意见”的王小平宣传成“总编剧”,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北京晚报、钱江晚报、微博等媒体上就上述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元。这也就是今日审理的案件。

电视剧方:先告违约再反告抄袭 索赔2000万

蒋胜男起诉花儿影视后,对方也将蒋胜男诉至法院,先是称其提前出版小说违约。根据双方约定,电视剧《芈月传》原创编剧蒋胜男不得先于电视剧《芈月传》首播时间(即2015年11月30日)提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但自2015年8月起,蒋胜男通过浙江文艺出版社就已陆续出版发行《芈月传》小说,截止花儿影视起诉时已出版发行至第4册(全6册)。但经过两次审理,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不了了之。

今年7月,花儿影视再将电视剧的编剧之一蒋胜男告上法庭,起因同样是“抄袭”。花儿影视认为,这套蒋胜男的小说来源于虽然同样署名蒋胜男,但由花儿影视组织其他艺术家进行过再创作,且由花儿影视享有著作权的《芈月传》电视剧剧本。蒋胜男在未经花儿影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芈月传》剧本作品的内容改编为《芈月传》小说,并单独以小说作者的名义许可出版发行,是一种抄袭行为。要求法院判令蒋胜男和出版公司、经销商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芈月传》小说、赔偿损失二千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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