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股灾]15年前报道被判侵犯名誉权网站拒不删除属持续侵权

发布时间:2019-12-28   来源:社会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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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15年前的报道给财经杂志社惹上了官司。

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财经》杂志2001年9月刊登的报道《凯立真相》“在不能确保所报道的内容真实的情况下,又有贬损性评价原告的内容”,使原告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公司”)名誉受到损害,要求财经杂志社删除网站上的相关文章,并赔偿凯立公司经济损失两万元。

财经杂志社辩称,原告凯立公司主张权利的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而《凯立真相》发表于2001年,距开庭已有14年时间(开庭时间为2015年——记者注),且其间原告凯立公司未向杂志社主张过任何权利。因此财经杂志社认为原告凯立公司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解释道:“截至2015年10月14日,上述文章仍发表在被告财经杂志社运营的‘财经网’网站上,其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长达6年的“诽谤”纠纷

这场侵权纠纷起源于2009年发表的几篇博客文章。

2009年7月以来,《违法50天赚了一个亿》《做假账赢官司“英雄”今昔谈》《海南一栋神秘大楼盖了18年》等文章出现在卞洪登的博客上。这些文章指责法院在执行凯立大厦案件中违规操作,暗示原告巨额贿赂法官,矛头直指凯立公司。随后,文章内容被新浪网、搜狐网、央视网等新闻网站转载。

在博客文章中,卞洪登指责凯立公司及其法人逃避债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利用美色骗取高管批条子、利用性贿赂得到公司的上市指标等,其中部分内容引用了《财经》杂志的报道内容。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卞洪登是海南宝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因民事纠纷与凯立公司法人代表卫凯征产生矛盾。其发表的文章内容失实,对凯立公司构成诽谤。2011年,海口中院认定,卞洪登诽谤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然而,缓刑考验期结束前,卞洪登仍在全球矿产资源网、大众网等多个网站上发布针对凯立公司的博文。截至2015年4月30日,上述博文仍发表在天涯网、凤凰网、东方财经网等网站的博客中。

为此,2015年,凯立公司再次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卞洪登。这一次,坐在被告席上的不仅有卞洪登,还有被卞洪登引用过的财经杂志社。凯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卞洪登及财经杂志社停止刊登对其名誉权造成侵害的报道或言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50多万元的公证、律师费及调查差旅费用。

法院判决书显示,2001年9月,《财经》杂志刊登了长篇报道《凯立真相》。报道中,凯立公司被形容为“账面与现实的背离,真伪之间的合同财务结构的变化组合……在不同版本的掩映下,凯立的真相逐渐呈现出其荒诞底色”。该报道对凯立公司的名誉造成了损害。2008年4月2日,《凯立真相》刊登在财经杂志社运营的“财经网”。

判决书称,2015年6月12日,凯立公司曾向财经杂志社发出《律师函》,要求杂志社删除其运营网站上《凯立真相》的帖子。但截至2015年10月14日,这篇文章仍然发表在“财经网”上。

“财经杂志社严重侵犯了凯立公司的名誉权。”凯立公司在起诉状中说。

《财经》杂志的文章刊登于2001年,即便是在“财经网”上二次刊登,距离凯立公司起诉杂志社也已经过去了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凯立公司的诉讼请求究竟有没有“过期”呢?

法院判定网站构成持续侵权

凯立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财经杂志社除在《财经》杂志上刊登《凯立真相》外,又于2008年4月2日在其运营的“财经网”网站发表名为《凯立真相》的帖子,原告在知道此事后,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告财经杂志社发出了删帖通知,但财经杂志社拒不改正。

法院认为,截至2015年10月14日,上述报道仍发表在被告财经杂志社运营的“财经网”网站上。可见,被告财经杂志社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财经杂志社提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何为持续侵权行为?“持续侵权就是侵权行为一直进行,比如发表文章造成的名誉侵权,如果以前从来没有诉讼过,就是持续的。”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学副教授甘勇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教授李响认为,财经杂志社的行为已经构成持续侵权。“文章可在网站上被人浏览一天,侵权就持续一天。”

关于持续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问题,甘勇和李响都认为,诉讼时效要从侵权行为结束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财经杂志社直到2015年10月14日依然没有撤下相关文章,凯立公司的诉讼时效如果从此时开始计算,确实没有“过期”。

律师:持续侵权受诉讼时效限制不合理

凯立公司的案件并非个例。在2009年,新疆也发生过类似的名誉侵权案。

2009年6月,新疆某杂志刊登了艺术经纪人伍劲撰写的文章《林风眠30年假画局》。在文章中,伍劲指责林风眠弟子潘其鎏及其儿子潘文伪造林风眠画作。

2012年4月,潘家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伍劲。伍劲同样辩称,潘家父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两年的时效”。

这一问题的争执持续了6年。直到2015年,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件以潘家胜诉告一段落。被告伍劲被法院要求向潘家父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后伍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在潘家父子的代理律师周泽看来,媒体报道的言论侵权,确实有其特殊之处。

“比如你打了人,之后这个行为就终结了,两年之后我不主张权利,可能我们这事儿就过去了。但如果一篇文章挂在网上,今天在那儿,明天、后天还在那儿,那肯定对一个人都是有伤害的。”周泽说。

周泽还谈道,网络、媒体的侵权,应当从媒体撤下文章、消除影响上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类似案件的判决上,周泽认为,媒体应当从删除文章、消除影响和赔偿三个方面去承担责任。且赔偿同样适用于持续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计算方式。

“持续侵权行为受诉讼时效限制是不合理的。如果说公开发表的一篇文章侵权,因为在一段时间内没有注意到,当事人就没有起诉的权利,这会放任这种侵权行为继续产生影响。”周泽说。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0年内部讨论过《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其中第194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福建律师李豪曾在其发表的论文《论侵权行为持续下的诉讼时效适用规则》中谈及上述规定,他认为,“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对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作出特别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意识到持续性侵权行为在诉讼时效上与一般诉讼纠纷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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